Page 267 - 「臺北防災_立即go」防災手冊
P. 267

災害救助

一、為 協 助 本 市 市 民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, 遭 受 火 災 或 風 災 、
      水災、土石流及震災等天然災害,致影響生活時,發放
      救助金,期能協助市民因應災後生活及處理後續復原事
      宜。

二、辦 理方式
      由區公所會同當地警察機關查勘,凡合於規定者,區公
      所會同里鄰長於災害發生後 2 個月內發放災害救助金。
      受領人如對勘查事實或救助金額有異議者,應於發放後
      7 日內向區公所申請複查。
      如未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複查或受領救助金者,不得要求
      複查或具領。

別讓愛心成為沉重負擔,請以捐款代替捐物 !

大型災害發生時,各界物資不斷湧入,反而
癱 瘓 了 分 配 物 資 給 災 民 的 流 程, 再 次 呼
籲,請讓我們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將您的
愛心送到需要的人手中,請以捐款代替
捐物 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9
   262   263   264   265   266   267   268   269   270   271   2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