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7 - 「臺北防災_立即go」防災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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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害救助
一、為 協 助 本 市 市 民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, 遭 受 火 災 或 風 災 、
水災、土石流及震災等天然災害,致影響生活時,發放
救助金,期能協助市民因應災後生活及處理後續復原事
宜。
二、辦 理方式
由區公所會同當地警察機關查勘,凡合於規定者,區公
所會同里鄰長於災害發生後 2 個月內發放災害救助金。
受領人如對勘查事實或救助金額有異議者,應於發放後
7 日內向區公所申請複查。
如未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複查或受領救助金者,不得要求
複查或具領。
別讓愛心成為沉重負擔,請以捐款代替捐物 !
大型災害發生時,各界物資不斷湧入,反而
癱 瘓 了 分 配 物 資 給 災 民 的 流 程, 再 次 呼
籲,請讓我們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將您的
愛心送到需要的人手中,請以捐款代替
捐物 !
知
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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